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 | 发布时间:2013-05-08 14:49: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等七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院完成本科学业并达到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的学分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2.0及以上。

(3)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分绩点2.0及以上。

(4)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的学生,在准予结业后两年内回学院经过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取得毕业资格,并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但是,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者,可以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经所在系批准后,由学位评议组审议,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1)在校学习期间,未受到学院、系的其他纪律处分。

(2)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未再发生作弊行为。

(3)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思想品行表现优秀,并且在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中学业成绩排名在前20%;或者取得与所属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包括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推广并发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要求提供使用单位证明);或者获得国内外高校(国外高校须获得教育部学历认证)录取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七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各系对其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进行审查评议,并提交学位评议组;学位评议组按本细则“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关规定,于每年5月20日以前或11月20日以前向学院教务部门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八条 学院教务部门负责复核各学位评议组报送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条 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若有遗失和损坏,不予补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美路19号(510520)

 联系电话:

020-3720685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公共治理学院 All Right Reserved.